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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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