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第三炼铁厂、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三、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四、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单位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电仪控车间人员持电工作业证到安全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单位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六、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电单位存档,第二联交电仪控车间保存,第三联由安环科保存。
(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七、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电仪控车间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八、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九、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作业。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十、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十一、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十二、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十三、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十四、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单位停电,由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十五、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十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