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关于防止钢、铁水发生爆炸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9日

为防止钢、铁水在冶炼、吊运、浇铸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流出后遇水发生爆炸,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转炉、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站、直兑铁站、LF精炼炉、RH精炼炉及连铸机的作业平台及事故坑不得积水,若发现积水应立即清理干净;事故坑须铺上干燥的渣子或干沙,否则禁止兑铁和冶炼作业;由各自管理作业区负责管理;

二、       钢、铁水吊运区域地面不得积水,由地面所属作业区负责管理;

三、       钢水上连铸机时,连铸机旋转臂工作范围的下方及连铸平台必须保持无积水,否则停止连铸机生产,由连铸机所属作业区负责;

四、       所有提供在线使用的钢水罐、铁水罐、事故罐及渣罐必须保持干燥。钢水事故罐由准备作业区负责,其余的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

五、       以上禁止积水区域若有积水,发现一次扣负管理责任作业区的作业区长当月效益奖300元;

六、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罐次扣罚责任人当月效益奖200元。

七、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