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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24日

1.进出厂区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违者处罚10元。
2.迟到、早退、旷工按相关制度执行处罚。
3.破坏公共设施,一次处罚50元,情节较重者,按照原值赔偿。
4.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烟头、垃圾等行为,一次处罚10元。
5.煤气区域、电气值班室内抽烟,一次处罚30元。
6.不服从安排,顶撞班组长及以上级别领导,一次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厂。
7.越级上访,聚众围堵,一次处罚500元,情节严重对组织者予以辞退。
8.厂区内私自拍照、视频,处罚100元,发送至网络,给分厂或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者,从严从重处理。
9.未经批准携带手机上岗,考核100元。
10.打架、闹事者,处罚200元,情节严重,交由公司处理。
11.参加分厂以外各种作业等活动,纪律散慢、消极怠工,处罚200元。
12.偷盗、抢劫,分厂除名,交公司处理。
13.酒后上岗及班中饮酒,考核200元,劝离,当班不计考勤。
14.夜间值班室宿舍长明灯,处罚10元。
15.屋内没人,未关空调、电扇,处罚20元。
16.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睡岗,考核50元。经公司通报者,考核100元。
17.在车间嬉戏、打闹、无理由跑跳的处罚20元。
1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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