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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十不焊割”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31日
  1. 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者,不能焊割。
  2. 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工作,未采取措施,未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或未办理动火证手续者,不能焊割。
  3. 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者,不能焊割。
  4. 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和处理,并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 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高压气瓶、高压管道、带气锅炉等,不能焊割。
  8. 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未采取严格隔离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和采取有效措施的,不能焊割。
  10. 在一定距离内,有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如汽油擦洗、喷漆、罐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工作时,不能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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