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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22日

第一节、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所有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节、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

一、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凡新进厂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单位、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级教育: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三、凡到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监部、思政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五、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危险品采购、保管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八、安监部对全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进行记录保存。

第三节、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监部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二、各部门领导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党、政、工、团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超前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三、各班组每周结合安全活动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各部门每季度开展职工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不少于一次,并有台帐记录。

四、各部门义务消防队每季度活动不少于一次,每年11月前对全厂义务消防队员进行集中轮训一次。职工防火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95%。

五、各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参加消防演习不少于一次。全厂开展消防演习或消防运动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每年度培训,考试一次。

七、每年全厂职工参加《电业安全规程》培训,考试一次。

八、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九、消防安全教育要做到“十坚持”:

1、新职工上岗,坚持教育;

2、工种调换后坚持教育;

3、外来施工人员坚持教育;

4、节假日坚持教育;

5、季节变化坚持教育;

6、上级有通报坚持教育;

7、发现违章坚持教育;

8、发现火警、火灾坚持教育;

9、人员多和人员少都要坚持教育;

10、上级来检查坚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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