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0日

       为加强厂区消防工作,防止火灾发生,确保职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厂区范围内实行 动火三级审批制。
        1、“一级动火”指在厂区重点防火场所,如原料仓库,主车间,危险品仓库内或附近动火,如电气焊割、喷灯、浇柏油等,由需动火车间部门填写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安全管理员审核同意,厂防火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较大场所,如厂区通道等处动火,须由动火车间,及动火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好动火“许可证”经消防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指在厂区危险性不大场所动火,须经车间防火负责人批准,方可动火。
        4、车间工区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的环境,清理动火部位周围的可燃物和化学危险品,配备好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好防患准备工作,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焊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焊的“十不烧制度”,焊割前应仔细检查周围场地情况,经查认为有燃烧爆炸危险性时,在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前,应拒绝焊割,并向上级报告。
         6、动火完毕后,现场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遗留火星,经查确认无隐患,一小时后方可离开现场,有事离开现场,一定要有人顶替并且必须把现场情况交待清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