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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8日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商场的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喀什奥都实业消防安全防火规定如下:
1、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顾客吸烟员工及营业人员应主动制止。
2、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杯、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报公司审批合格后使用。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汽油、酒精、橡胶水、油漆。作为商品销售的松节油,打火机气体、打火机油只能存放少量样品1~2瓶。
4、严禁使用存放罐装液化气。
5、严禁明火作业,电焊等明火作业报公司审批合格后施工。
6、严禁私自装修、私接电线,安装插座,装修、接电报公司审批合格施工。
7、保持窗户畅通、各处的窗户全扇不得遮挡,留有开窗的通道,方便开启窗户及消防排烟、逃生救护。
8、试衣间、库房可燃物少、电源开关箱周围及下方无可燃物,试衣间、库房不得锁闭。
9、不得占用消防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10、严禁损坏、占用、遮挡消防器材及消防标制牌位置。经营户保持本经营区内消防设施不遭人为破坏。
11、严禁存放化学有毒物品。
12、 楼层值班人员现场监督公司员工遵守执行。
对以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检举和制止的权利。对违反商场规定的行为人处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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