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0日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