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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娱乐、影音放映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1日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在出入口明显位置处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标识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必要文字说明; 
     二、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和擅自改变疏散通道;不得在门窗上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遮挡或者锁闭门窗、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四、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照明,禁止用易燃溶剂清洗带电设备,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严禁使用临时线路、增加电气设备和超负荷用电;
     六、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进行清查、清理,切断非必要电源,清查火种;
     七、实行全员防火责任制,全体员工应经消防培训,了解防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     警,会逃生,会引导顾客疏散。
     八、营业期间场内应布置穿着疏散引导服的安全疏散引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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