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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6日


  
  第十九条 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 事故信号和报警装置的定期试验;
  
  (二)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试验;
  
  (三) 水电厂大坝的定期监测;
  
  (四) 汽轮机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各种超速保护及交直流油泵的定期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
  
  (五)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通道的定期试验;
  
  (六) 消防水泵、事故照明、柴油发电机等的定期试验;备用变压器、备用母线、备用开关、备用励磁机、备用交直流电源、备用水泵、备用磨煤机、备用冷却器等的定期轮换。
  
  (七) 重要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应经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岗位运行日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方式及变更;
  
  (二) 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三) 运行操作和设备启停、试验、切换;
  
  (四) 设备异常、事故现象与处理经过,包括灯光音响、信号、主要参数变化、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和投退等情况;
  
  (五) 设备检修、维护工作、包括工作票的开工、间断与终结
  
  (六) 与有关岗位联系的事项;
  
  (七) 其它运行记事。
  
  第二十六条
以上记录依时间顺序,准确记录各项记事的开始,发展与终了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认真查阅本岗位的运行日志,并根据记事内容查阅其它有关记录,对要求签名的予以全称签名。
  
  第二十八条
运行人员填写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应实事求是详细认真,做到字迹清楚,按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填写,并保持其清洁完整。运行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运行表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填写有误,应按差错进行考核,如有弄虚作假,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运行车间(部)运行主任和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定期查阅所有岗位的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的填写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签署要求改进的意见。在收回日志、记录时,应进行系统地检查分析,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企业主管运行的领导人员和技术人员、安监人员,都有权在运行日志上签署意见。

  发电出力、供热及燃料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的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第二条 设备长期达不到额定出力,应认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 各发电厂每年应按当地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第四条 火电燃煤机组最低出力和调峰能力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5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低谷停机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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