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2人以上,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或相关文书、表明执法身份,告知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依法要求赔偿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强制措施的内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必须告知听证的权利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等事项。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同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使用农业农村部或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的格式化、规范化的法律文书,并告知行政执法的行为监督电话。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内容要规范、统一、简洁,事后必须记录在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申请人补正、改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