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事故事件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事件。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物料泄漏等事故。
(五)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六)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五条 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具体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六条 事故分级。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向本班班长报告,如有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应同时报火警;
(二)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组织初期应急处置;
(三)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汇报,同时组织应急处置;
(四)发生人员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昆山市政府有关规定,向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
(五)在公司辖区内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及外来人员除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任何人发现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均有权、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当装置发生火灾、爆炸或可燃物、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公共安全时,由办公室报告市安监局。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级别、事态发展,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参照《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司员工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抢险结束后,生产部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未经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破坏、移动、清理。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事故所在单位必须立即(时间不超过1小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应急处置情况向公司管理人员和生产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
(二)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事件)后,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1 )和“‘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2)的要求,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报送、上报有关部门。
(三)发生重伤以下事故后,事故所在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 ‘四不放过’登记表”的要求,在7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并向公司办公室报送。办公室负责在10天内完成重伤以下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办公室要及时向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补充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公司生产部。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事故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权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有权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划分
(一)死亡及重大事故由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组织调查。
(二)重伤及重伤以下事故由公司生产部组织调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重伤及重伤以下事故原则上由公司生产部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公司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或配合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生产部组织。根据事故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设备、保卫、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三)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六)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九条 处理审批权限
(一)重伤及重伤以下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事故统计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账,及时统计、分析。
第八章 事故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十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事故管理岗位人员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一)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察报告及事故现场勘察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十)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事故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函。
(十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工伤人员有关工伤处理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证书,伤残等级鉴定证书,辅助器材配置证明材料,伤残补助发放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处理证明材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