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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29日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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