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行车事故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的原则;
2、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的原则;
3、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干部在安全管理中负有下列责任:
(三)段党政正、副职
1、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隐瞒事故是风气问题,工作不落实是作风问题,管理不到位是干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亲自主持和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路风)分析会,定期组织班子成员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方针和目标。
2、按照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要求,认真分解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抓安全的整体合力。
3、本单位发生A类作业及以上事故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正职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妥善处理,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4、本单位发生B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主管副职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5、对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四)车间党政正、副职
1、认真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抓好日常的安全管理或分管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安全管理作用。
2、按照上级的要求,定期对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班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写实,确保上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在车间有效落实。
3、经常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有效落实,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亲自主持和参加车间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本车间安全工作中问题,对本车间发生的行车和人身事故苗子,要亲自主持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业绩逐级负责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发生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的,根据路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责任伤亡事故追究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4、对其他应负责任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
6、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责任行车事故追究
1、发生责任故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为三类或二类,对负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不能评为一类。
2、发生责任B类一般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
3、发生责任A类作业事故(较严重B类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正、副职段领导干部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4、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5、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6、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的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