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为使警卫人员值勤任务并对公司人员,生命财产得以维护,特颁订本办法希望遵照。
说明:
第 一 条 警卫保同应熟识公司组织环境及各级主管、人员。
第 二 条 警卫人员之职责规定如下:
一、有关人、物、车辆进出这登记、管制、通知检查等事项。
二、防止宵小窃盗、协助维持公司营业处秩序。守卫人员,对所属范围内应按时巡逻或不定时巡逻,如有事故发生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三、遇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遇有不能延误之事项,应迳行决定处理事后应呈报处理经过。
四、其它临时交办事项之完成。
第 三 条 警卫人员之过则如下:
一、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循私。
二、眼勤中应整肃仪容,对于应急防身器具等,需随身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三、服从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四、应熟记公司各处内之电源、开关、门销及消防器材放置要点以及免临危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报请相关单位处理。
五、交接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第 四 条 外界来宾位临接洽事务或参观访问,应至警卫室办理手续并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
第 五 条 离开公司人员经警卫人员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嫌疑者,暂扣物品,并以下列成程序办理。
一、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并说明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并通报所属单位。
二、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开现场速呈报处理。
第 六 条 本准则如未尽事宜,几时随时补充或修订之。
第 七 条 本准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