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四条 参保标准
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因社保基数和比例各地每年都会有所调整,具体按照各地社保局要求执行,参考标准(2012年标准)如下:
A、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
B、医疗保险:单位基数=投保基数×7%,个人缴费=投保基数×2%;
C、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
D、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
E、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
F、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0%,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0%。
2、员工投保基数以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根据员工的合同工资确定。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最低投保基数的,按最低投保基数计算;高于当地最低投保基数的,按实际合同工资投保,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高投保基数。
第五条 参保要求
1、员工“五险一金” 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2、公司综合部在员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在员工转正次月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五险一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3、综合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为其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五险一金”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
1、各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各公司综合部存档管理。
2、各公司综合部应密切关注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