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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作者:杨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伤害事故的管理,落实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出现工伤事故必须由本人写出事故经过,由本人和证明人签字。车间或部门写出事故报告,明确事故过程、事故原因、责任人,由车间或部门领导签字,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否则医药费不予报销。事故发生后车间或部门隐匿不报、逾期未报贻误工伤申报者,追究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造成公司或个人损失的由车间和部门领导承担责任;
2、受伤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急诊除外);
3、发生事故后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做出事故调查,确认事故事实,明确事故原因,车间或部门写出整改措施,存档备案;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的包括在其它场所,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伤害;
第四条 、工伤事故依照严重情况分为4个等级:
轻微事故:事故中造成轻伤需到医院门诊治疗的;
一般事故:事故中造成的伤害需到医院就医,住院治疗的(住院不超过七天);

 较大事故:事故中造成的伤害需到医院就医,需要手术治疗或不需要手术但住院超过7天的;

 重大事故:事故中造成重伤,住院医治后鉴定伤残等级的;

第五条、报告与抢救:
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部(现人力资源部);
2、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对现场拍照;
第六条 、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30天内),及社会保险理赔。
第七条、由公司“安委会”负责事故通报。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车间、部门负责人的安全项点扣分考核落实。
第九条、对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玩忽职守论: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自行其是;
2、对可能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风险性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听取合理建议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导、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擅自拆动安全防护设施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工作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第十条、公司内处罚条例:
1、发生人身伤害轻微事故的,事故责任人罚款100元,车间正副主任或部门领导罚款300元;
2、发生人身伤害一般事故的,事故责任人罚款300元,车间正副主任或部门领导罚款500元;
3、发生人身伤害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车间正副主任或部门领导罚款1000元;
4、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处罚1000元车间正副主任或部门领导处罚3000元;
第十一条、工资待遇及护理费 。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当事人休假期间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不得超出6个月;
2、住院期间,伤者需要人员护理的,由车间自行安排,如不能安排的护理费用由车间承担(根据各车间情况不同,另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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