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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09日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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