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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防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7日
按照相关危险废物防治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司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好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将污染防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固体废物处置规定
 1   固体废物可分为两部分:
 1.1 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1.2 不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二、 一般废物的处置规定
2.1 设立固体废物收集场,区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
2.2 在固体废物区,不能堆放液体废物。
2.3 各处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旧电池除外),劳保用品按照是否可利用回收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2.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辅料如:纸箱、打包带、各种包装袋等须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2.5 丢弃时要注意堆放整齐,不要再次造成污染。
2.6 制定废物堆放的期限,及时清理,以免污染环境。
三、 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指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1.1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1.2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 公司符合危险废物标准的物质包含:
2.1 含铅及其氧化物的铅渣;
2.2 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后形成的含铅污泥;
2.3 化成、涂板工序上产生的废硫酸;
2.4 各工序产生的废柴油、废机油、报废液压油、润滑油脂;
2.5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2.6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
2.7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
3.  危险废物处理的具体要求:
3.1 所有危险废物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便于集中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最终处置。
3.2 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3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4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3.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3.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7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3.8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3.10 制定合理堆放期限,及时清理。
3.11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3.12 交给环卫部门时,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危险废物”等字样。
3.13 交由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 污染物防治管理小组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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