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为之变化的作业过程。
3、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3.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审查,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 吊装作业人员,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装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动力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建物做为锚点。
4.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作业,应遵守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的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等应经计算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埋在地下;
f.重物下站人;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4.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4.17对吊装手续审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5.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科负责人批准。
5.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