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沪建交[2006]445号文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及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舱理单位根据沪建[2006]445号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3、总监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发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现施工单位未 落实施组方案及专项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4、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项目清单(附件l)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中的规定及注意中的规定计价。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