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江西公路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现场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该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三条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本公司承接的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必须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必须遵循本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项目现场设立。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承担。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名称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名称+项目经理部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 建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母体试验室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部分材料格式采用江西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统一表格,见附件1):
1、《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
2、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合同书(见附件2:委托合同书);
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本项目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5、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6、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母体试验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完全符合后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见附件3:工地试验室验收记录表)。
母体试验室对考核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提供资料如下:
1、本项目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4)。
2、母体试验室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
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工地版)
4、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见附件5);
(1) 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2) 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岗位职责;
(3) 安全管理制度;
(4)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 试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6) 试验检测报告审核及签发制度;
第九条 母体试验室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母体试验室能力范围。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在授权期限内,工地试验室必须接受母体试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依据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各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单独试验仪器台帐。统一编号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员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中心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规定编号。备注栏填写仪器设备出处,如由XX试验室调拨或新购。
2、各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和保存每一台设备与标准物质及其
软件档案和相关记录,该记录应包括: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它唯一性标识;对设备与标准物质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目前放置地点;制造商的说明书;所有检定/校准报告和证书;设备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接收时的状态(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3、所有在用设备应用“三色标识”(合格、准用、停用)表明其受控及校准状态,标识上要注明设备与标准物质编号、校准日期、有效期、校准单位等。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使用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
第十四条 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才能独立上岗,按照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授权期限内,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擅自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省质监站核准,本检测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必须委托母体试验室进行检测。如超出母体试验室能力范围的试验项目可对外委托,对外委托试验应取得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在授权期限内,工地试验室应每月25日前,向母体试验室提交本月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6)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7):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母体试验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4、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5、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检查得分在70分以下(包括70分)。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在日常试验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母体试验室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投诉电话:0791-3800616。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