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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安全生产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24日

为加强采石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石场顺利生产,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采石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采石场各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一、机构与职责
1、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和各生产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必须成立以采石场生产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生产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担任,采石场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采石场负责人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各班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安排日常生产工作时,必须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准确应用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采石场各班组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2>、协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作严格贯彻执行。
<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措施执行实施。
<5>、根据采石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发放实施。
<6>、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采石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采石场负责人作研究处理。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及档案资料。
7、各生产班组成员要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班组负责人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二、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采石场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教育、班组作业安全教育、生产岗位操作规程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车辆驾驶、开采机械操作、杆线及设备电气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由采石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组织安排各工种生产员工,作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国家对采石场各工种安全生产培训要求,采取录像视频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
三、生产场区
1、石料的开采方式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2、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3、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4、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5、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6、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7、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9、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配变电室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0、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1、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1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13、 生产场区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生产用建、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15、进行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作全面的安全检查,撤离爆破影响区域内所有人畜动物及机械设备,并鸣哨警示,确认爆破安全方可进行爆破操作。
四、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库内要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通风等防护设施。做好通风排气工作,严禁烟火,对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要将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分开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5、要严格易燃、易爆物品领用手续,领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严格注明,用途、用量、领用人,保管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用剩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如数交还,并妥善保管。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班组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场部,由场部管理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场部组织采石场全体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班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各班组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3、生产区危石排除处理及其他险情排除,由爆破组负责人李永明组织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排险队,进行处理排除。
4、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采取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和三不放过”的办法处理。具体地说就是:
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让职工了解并督促解决。
三定:即定人员(谁负责、哪些人参加)、定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定时间(对关键性的、急需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员工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不推给场部,场部不推给主管部门。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采石场开采生产全体员工必须分别与采石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情况,便于采取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后,采石场必须及时登记、报告。事故登记是企业的原始记录,由企业保留备查。事故登记要用专门的表格,每一起歇工一天以上的事故,填写一份,每一个项目都要填写清楚。其中“歇工总日数”待伤愈复工时补填。采石场负责人,对伤亡事故登记载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八、奖励与处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根据员工业绩考评记录,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分别作安全生产奖励。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场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班组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人员措施落实,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班组给取消先进班组评定资格,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或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一、本规定由采石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采石场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召开会议作民主讨论,修复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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