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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6日

1、 项目部各级人员外出或者公出时,应按规定逐级进行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出规定,归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
2、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及岗位,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不得由他人带请。
3、 请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线路、事由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及时报告,并保持联系。
4、 申请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过申请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责任自负。
5、 因特殊情况需召回时,请假人应当及时返回所属单位,因病住院,应遵守医院有关纪律,及时与单位沟通联系,单位及时派员看望等。
6、 严禁不假外出或就近外出办事,夜不归宿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7、 请假权限及请假期限应根据本企业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超出有关规定,否则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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