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砖厂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本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指在砖厂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轻伤、重伤和意外死亡情况,对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处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3.1报告
    1.3.1.1轻伤事故发生后,由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厂长。
    1.3.1.2重伤,除履行上述轻伤上报程序以外,厂长还应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厂长除履行上述轻、重伤上报程序以外,还应报告公安局。
    1.3.2调查及处理
    1.3.2.1事故调查
       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厂长和有关班组长及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厂领导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2.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后,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均应追究当事人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工人作业;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安全;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5)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6)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提交,工伤事故的鉴定、受伤人的经济损失(如受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等)遵守砖厂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