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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安全施工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4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严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本项目的安全,促使安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提高检查实际效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一、 定义
  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采掘工等。
二、 特殊工种应具备的条件
  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年满18周岁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三、 特种作业规定
 作业时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必须做到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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