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措施、职责和奖罚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和生活后勤。
2 引用标准
《环境保护法》
3 管理职能
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管理。
3.2 公司质安科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公司副经理分管此项工作,各单位相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分管,企业各级部门予以配合,其中公司质量安全科设兼职环保人员,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以形成企业环境管理和监测组织工作体系。
4.2 管理措施
4.2.1 施工生产
4.2.1.1 现场水泥、石灰等易造成空间粉尘污染的建设材料,必须集中存储堆放并予以覆盖。
4.2.1.2 施工中的油漆、乙炔、沥青等挥发刺激性物品,应在荒僻处或有防护隔离措施的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废气、废渣排放标准。
4.2.1.3 严格控制现场砼搅拌机、震动泵等建筑机械噪声。其中确无原则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妥《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4.2.1.4 现场及生产基地废水及汽车、机器废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沉淀分流等简单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除,不准直接排(流)入下水道。
4.2.2 生活后勤
4.2.2.1 企业各单位食堂生活用锅炉需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并由持证上岗人员操作,其排尘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它生活灶也应达到环保要求。
4.2.2.2 职工住宅和宿舍必须注重环境卫生,按时缴纳排污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4.2.2.3 后勤生活区环境卫生、场容场貌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4.2.3 责任与奖罚
4.2.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分管生产、生活后勤领导及现场施工员岗位经济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测,统一考核和奖罚。
4.2.3.2 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应将环境管理监测列作部门职责范围,并视必要写下工程施工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
4.2.3.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如发生环境污染等事故,则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通过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5.2 本标准通过公司质安科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注:重点部位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暂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