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书面通知及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期间,申请人不得停止整改。
二、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为最终认定;
三、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对消防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拟作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吊销许可证和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罚款5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