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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作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3日

  
  在向所在国主管机构提交了申报资料后,申报人(制造商和进口商)还有持续报告的义务,需报告物质进入市场的年投放量和总量的变化,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的新的认知信息,物质新的用途,物质组成的任何变化,制造商或进口商角色的任何变化等。
  
  b)物质的危险性评估:对化学物质(包括新物质和现有物质)的危险性评估,不管是美国叫做危险性试验,还是欧盟叫做化学品“风险评估”,都要求有关主管机构或生产使用企业就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性进行评估。欧美都已经建立了一套化学品危险性评估体系,并公布了配套的技术文档。按照欧盟《白皮书》的建议,化学品“风险评估”的责任将由主管机构负责向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转移。
  
  在欧盟,支持化学品“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叫做技术指导文档(TGD)。TGD的毒害性评估方面,包括化学品的毒理学研究部门和生态毒理学部分。化学品毒理学研究部分,包括急性毒性研究(皮肤/眼睛接触的刺激性/致敏性/急性毒性,食入/吸入的急性毒性)、重复剂量的毒性和其它影响(如致突变性)的研究等。
  
  c)限制和禁止剧毒物质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对剧毒化学品,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加以控制。例如,限制或禁止它们的生产、销售、使用或排放,限制它们的使用用量,或通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形式来限制它们在作业场所中出现的最大浓度。
  
  在欧盟内部或其成员国,制定有单独的法规,以限制或禁止一些单个化学品,或一类危险物质、或制剂的销售和使用。如,1997年8月7日发布的指令,禁止了广泛类别的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对生殖有害物质(CMR)的商业形式的销售。德国规定了22类物质(如石棉和镉),禁止在德国境内制造和销售,对特定的危险物质的制造和使用,包括二恶英和呋喃、DDT、一些芳香胺和甲醛,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
  
  d)危害信息交流:对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物质,推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制度,进行危害信息传递,同时要求这些危害信息语言和格式本地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指令的实施,欧盟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即对不属危险物质,但含有1%或更多的对健康和环境有害或作业场所接触限值涉及到的物质,都要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德国,所有安全技术说明书上还应有应急联系电话,以及欧洲废弃物索引号等内容。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规定对危险物质(包括有毒物质、剧毒物质等)必须采取正确包装和标注。
  
  e)社区知情权:在美国,按照应急预案和社区知情权法(EPCRA)的规定,公众和社区享有知情权,要求工业界报告社区和州政府规定的有毒化学品的泄漏,要求企业报告化学品或杀虫剂对设施所在社区存在的可能的危害,要求企业报告极度危险物质(包括剧毒物质)在社区内存放的量,并建立了极度危险物质列表,列表内容包括物质的CAS号、商品名称、泄漏报告量和阈限计划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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