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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0日

 第一节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的一般防火设计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总体布局
1.与消防站的距离应保证接警5分钟内到达。
2.与其它民用建筑的距离应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
3.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易燃易爆建筑的附近,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要求其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布置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必须设在建筑物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⑵锅炉房 、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⑶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⑵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容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设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6.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⑵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⑶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⑷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7.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8.高层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在高层建筑和裙房附近,面向储罐的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燃料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当 采用液化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时,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 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工厂、仓库的平面布置,要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地形、周围环境以及长年主导风向等,进行合理布置,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较大的工厂、仓库,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和行政办公、生活福利区等。
2.同一生产企业,若有火灾危险性大和火灾危险性小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3.注意环境。在选择工厂、仓库地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地区的企业的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应用实体围墙与外界隔开。
4.地势条件。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威胁;若其必须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设置截挡全部流散液体的防火堤)。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会发生火灾爆炸的工业企业,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对于爆炸物品仓库,宜优先利用地形,如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物的地方,以减少爆炸时的危害。
5.注意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应布置在厂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6.物质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两建筑物或露天生产装置应分开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堆或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的部位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两者必须不小于100~300米的距离,如制氧流程内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时,可减少到50米。
7.为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厂区或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清路面。
8.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9.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1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库房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门,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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