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者:陈建敏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规程、技术条件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又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排除或者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如何明确分辨两者,并正确对待和准确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由此可见,两者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的不同,当然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不同。
正确辨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法律属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除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和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等等都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部门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外,按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物的危险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极有可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而,只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些事故隐患,判定依据除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比如《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199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等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就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正确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法规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要求当事人改正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笔者认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从法理上来理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区别对待。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当场纠正,或者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程度轻重不同,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要认真对待,因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兆,从理论上讲,只要隐患存在,事故就会必然发生。同时,要把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注意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等处理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作者单位: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5-31

2015-05-32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