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状和问题分析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泛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方面自2013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安监部门到质检部门、消防部门,从国资委到(新)区管委会,检查部门涵盖范围之广,检查频次之多,历史罕见。因此,许多企业纷纷反映,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企业之所以“纷纷反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疲于迎检”,企业认为如此强(频)度的安全生产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运作。
客观的讲,各部门的检查都有法律依据,也是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不可否认,相关的检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就某个部门来说,对一个企业一年甚至几年一次检查,频次不高;对具体企业来讲,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各个检查部门叠加起来的检查频次,比2013年以前的检查频次确实是多出很多。比如,2015年8月份,某市一危化企业(含码头),共接受4次安全检查,包括港口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这相当于以前一年的检查频次。
相关部门的检查,通常都会给企业提前发放该部门(或联合部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的检查内容及检查日程。企业按照这个要求,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积极应对,甚至包括抽调专门人力查缺补漏。更有甚者,在检查当天停止相关危险作业迎接检查,以及还有拉横幅、清扫道路热烈欢迎的举动。如此“应对”相对比较高频次的安全检查,企业当然会感觉“疲惫”,并不堪“重负”。当然,检查结果可以想见,也会使部门和企业都比较满意,出现“双赢”。
但是这种检查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精心准备的迎检资料,还是企业真实的管理现状吗?
二是,企业为什么不能坦然处之,以实际情况向各部门展示?不“应对”也就不存在“疲于”。
自2013年至今,也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甚至包括重特大事故。比如2015年4月6日福建漳州 PX项目爆炸事故,从事故调查追责来看,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政府及部门“监管不严”,“执法不严格”。发生事故的这个企业,也不可能是没有经过检查的单位。对于这个企业来讲,安全检查也没有阻止这些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据“每经网”2013年7月23日《3年5起事故 大连石化老总再被免 段良伟临危受命》,对大连石化6.2事故后的自查情况这样报道:“大连石化已对外包公司重新审核,清退11家不合格外包公司,自查发现问题2416项。”这仅仅是对外包单位的检查,检查问题项数居然达千余,触目惊心!这么多的问题,之前的检查是如何通过的?
出现以上现象究其原因,或是由于企业的精心准备,企业内部层层粉饰,掩盖了一定量的问题和隐患;或是检查人员或者检查专家,种种原因的“点到即止”。
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是必要的。但是,在安全生产检查中,确实存在不同层级部门对同一范围反复检查,或者不同部门存在检查范围交集;而且安全检查的深度还略显不够,不能发现问题的根本;企业对安全检查的“疲于应对”是不正常的,甚至是有害的,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粉饰太平、掩盖问题。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善方案探讨
1、力求检查真实有效
借鉴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专职“安全监察员”(见《澳大利亚煤矿的安全生产与管理》,下同。)情况,其可以不受限制的地进入企业生产场所检查,调阅文件记录,并可以责令整改、停止设备运行,行政处罚、停止生产和向法院起诉业主的违法行为等。
比如,在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也设置“安全监察员”,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从目前危化品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来看,也适时考虑在危化品等高危行业,学习推广煤矿的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监管。
我们可以考虑相关安全生产主责政府部门可以派员随时对企业进场检查,借鉴暗访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进行检查。
并且,对重点企业,甚至可以考虑派员驻厂检查,跟随企业实际安全生产过程,以便于更好地、深入地了解企业,这样能够提出更切合实际的相关意见,也能够去伪存真,去除粉饰和虚假的东西。
可以根据检查的内容,一是可以奖励、处罚相关单位,二是考评外派“安全督查”人员。
2、检查不合格处理较轻,事故后果处理很重
我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逾期不整改或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只有造成事故了,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无后果,也就没有什么严重的法律责任,一般都是行政处罚。而一旦出现问题,即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对于事故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影响,也往往是于事无补。
我们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的处理和发生事故追责处理相比,其严厉程度差距很大。很多的不合格项不意味着事故,因此,对企业来说还有很大的侥幸(冒险)空间,这也为相关企业的人员作假和粉饰太平提供了温床。
这也在事实上,降低了企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从而埋下了隐患的种子;各相关人员放松了警惕,每每看事故报告,总是在相关的环节,很多的责任人被处理。
对比在澳大利亚,如果发现潜在险情不汇报,就触犯了法律。整改不彻底,一经被洲政府安全部门查处,业主就可能倾家荡产。
另外,我们的企业一旦蓄意掩盖相关事故隐患,政府部门也无法有效监控。
3、如何实现深入、高水平的安全检查
各部门的安全检查,给企业的感觉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检查的问题大多是表面的、符合性的,对于深入的安全生产隐患,感觉还是不够。对于安全检查,往往不怕大事,就怕小事。
为了弥补这个缺欠,我们很多部门的安全检查,都聘请了一些相关专家随队参加,提供技术支持。但是最终的法律责任还是各部门,随队的安全专家的法律责任,还不是很清晰。这就对聘请的外部检查专家来讲,主要凭自己意愿检查,很少被制约,这也不利于安全检查这项工作的开展。
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涉及到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领域,政府往往聘请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费用由政府支付,保证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独立于被检查企业(区别于相关行业依规定期聘请中介公司每隔几年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同时,政府派员监督、协调。
相关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展开安全生产检查,全面、专业、客观,并承担法律责任。既保证了质量,又减轻了政府部门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方面压力,还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市场化,资源优化。
而且,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不受某个政府部门的限制,主管部门可以把多个部门的检查内容综合起来集中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请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集中、全面、系统。也避免政府部门条块化分割检查。
我国笫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注安师事务所公司)在安全生产检查方面,广阔空间,大有作为。
4、政府各部门在具体企业的安全检查中,要明确主责单位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按照辖区,或者按照风险情况,指定具体主责部门。由其统一协调、计划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统一调配资源,统一汇总企业安全检查信息,给出适当的综合、全面评价。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深化“综合治理”。
5、安全检查,不局限于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全面发动群众,会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作用。
一是,企业员工,他们了解、掌握企业的一些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虽然《安全法》明确要求企业不能有“报复”行为(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但是,个人认为,当前形势下还是很难保护好员工。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举报保密,并且一旦核实举报材料,根据具体的问题风险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是,非企业员工。很多的相关人士会发现一些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政府应给与政策支持。比如,给出论证报告,或者检查、举报,在被政府采纳的前提下,考虑由政府支付费用并给予奖励,鼓励这种行为。
这样,就会全面开启一道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的闸门,真正把安全生产隐患,尽可能地暴露在人民群众监督的视野中,敦促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