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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企业安全检查查表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8日
原材料(如刨花板,双面板,密度板,是木板等)进货→板材加工成规格品→板材修边或捣棱→板材雕刻(根据用户要求做造型)→板材打磨→板材涂封闭剂(可以省去)→刮腻子(原子灰或胶腻子)→先180目后240目打磨腻子→上头道底漆(最好是喷涂)→上二道底漆→上三道或四道底漆,然后烘烤一下有必要→先320目后400目后600目砂纸打磨平整→上头道有色面漆(有闪光漆,实色漆,斑纹漆,裂纹漆)→上二道有色面漆(都是喷涂)→低温烘烤→600目或800目砂纸打磨→喷透明面漆一道→喷透明面前二道或三道→1500目打磨→上抛光蜡用布轮抛光→上上光蜡→羊毛轮抛光→验收出厂。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3条
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6.1.1条 第6.1.2条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粉尘车间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GBZ1-2010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粉尘车间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消防

 

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铝
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5.3条、 第5.5.4条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6条 
 
 
 
 
粉尘清扫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粉尘的控制,规范粉尘的清扫管理,避免 由于可燃性粉尘的存在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 制定...
粉尘清扫制度 1 目的 为消除火灾隐患、 防止粉尘爆炸事故、 改善作业环境、 提高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水平, 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 职责 3.1 安全监察部负责粉尘场所清扫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粉尘所在分场负责粉尘清扫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粉尘日常清扫由保洁人员完成,粉尘所在分场派专人监护。保洁人员每日清扫生产现场 及设备两次,上午 6:30—10:30,下午 1:30—4:00,此时间内未完成清扫任务,延长清扫时 间,直至达到专业要求为止。
4.2 输煤栈桥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除日常清扫和水冲洗外,由燃料分场每周进行一次全 面彻底水冲洗。
4.3 机组停运检修前、检修结束投运前,锅炉厂房及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水冲洗。
5 保洁人员要求 5.1 严格承担《卫生保洁安全协议书》规定的安全责任,掌握保洁施工安全措施。
5.2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粉尘防爆及职业健康知识专项教育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要有自 保、互保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
5.3 坚决禁止酒后上岗、迟到早退。
5.4 进入生产现场不准携带火种、吸烟、串岗、打架斗殴。
5.5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制度,必须按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帽、防护服等 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不准穿短袖、短裤及化纤制品服装。
5.6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 禁止上下抛物,监护人要始终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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