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特种作业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的种类
目前,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16+1(省定的“冲压剪切作业”)共17大类的作业,属特种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下半年有一个讨论稿,拟调整特种作业为7+1=8大类53种(电工6种、焊工9种、制冷工4种、高处作业工2种、矿工13种、危化工12种、烟火爆竹工7种)。
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10日,以安监总厅培训函[2006]114号发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为19大类48种,即:
1、电工4种;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种;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4种;4、高处作业2种;5、制冷与空调作业2种;6、爆破作业3种;7、矿山安全作业7种;8、矿山应急救护作业;9、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4种;10、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2种;12、锅炉作业2种;13、压力容器作业2种;14、起重机械作业4种;15、电梯作业2种;16、客运索道作业2种;1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2种;18、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19、经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条件
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过教育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无证上岗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国家还规定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应掌握紧急救护法。
第二节 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是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危险,可以采用安全装置来加以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防护装置
指屏蔽或其它方法与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隔离的装置,如防护罩、防护帘、防护网、围栏、挡板、双手按纽、光电或红外线自动保护装置等。
二、保险装置
指机器设备工作发生异常或人有不安全行为时,能自动防止事故发生的装置,如自动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装置、触电保护器、限位器、缓冲器、安全阀、爆破片等。
三、自动监控装置
指能自动监测、控制机器设备或工作场所的工作参数、工作状态、发生异常情况时能自动报警和消除危险的装置,如振动监控仪、温控报警仪、锅炉水位控制装置、火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煤气报警仪等。
第三节 警告装置
警告装置是用声、光、颜色、文字符号,警告人们预防危险的装置。这些装置不能消除危险,只能提醒人们注意避开危险,
一、信号装置
如道路上的信号灯等。
二、安全标志
如道路上的地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