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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与防范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1日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校园的平安与否,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在校老师、学生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教学秩序、教育质量,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大局,牵系着千家万户,倍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针对今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侵害在校老师学生案件,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做出重要批示,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校园安全、对师生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大多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这些学校的老师既是园丁,也是这些未成年人在校时的呵护者、监护人,同样也需要受到保护。同时,学校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要履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的责任。因此,要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指导职责,认真抓好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努力营造平安和谐校园的氛围,确保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与稳定。
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今天与各位领导共同探究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与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和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编办〔2010〕172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全省未列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施以重点保护,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一)基本要求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安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气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设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公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防范措施
为确定校园及门口的安全,在做好以上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真实有效证据影像、图像资料。
(一)要把校园内的重要场所、部位、校门口等处安装监控设备、设立监控中心,要求影像资料要保存30天以上。
(二)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充分调动保安人员的积极性,确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目前我市保安公司已新发放正式保安证2770张,有的已经过专业培训,有的已短期受训,有的还在分期培训中,素质参差不齐,要加以管理教育。各校在聘用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前科或确实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提出,及时调整、更换,避免出现保安人员在校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保护防范工作。所谓重要部位,对中小学、幼儿园来说,主要是指试验室、电教室、监控室、财务室、图书馆、食堂等部位,要安装技防监控设施,防止被盗、被破坏。
(四)要制定完善各种应对突发事(案)件的预案,如:火灾、地震、强台风等,并有计划的进行演练。
(五)要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交警、治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预防各种灾害事故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六)在校门口安装必要的学校警示标志、交通标志,确保学生上、放学时的安全。
(七)要加强对保安人员配备的器械、消防设施的保管、维护,防止丢失、被盗、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或因过期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要加强辣椒水的保管。
(八)要加强对学生校外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在校园外组织一些大型活动,一定要严密组织,必要时应让保安人员随队同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或犯罪分子乘机作案。
(九)要加台对中、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犯罪分子伺机破坏、作案。
(十)建立校园教职员工执勤制度,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或者学生家长志愿者队伍,协助校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
(十一)健立完善校对接联动机制,已安装监控视频系统报警设备的学校、幼儿园,要主动商请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作为重点监控目标,进行实时监控。
(十二)推行校车接送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要采取对低年级学生上下学、幼儿园离园接送办法,努力做到小学生、幼儿园上、下学(园)途中始终处在监护之下。
(十三)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保护学生、儿童安全。可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老干部、职工开展校园周边巡逻,也可以实行学生家长接送学生、儿童上下学园、联户联防等多种形式,共同维护学生及儿童的安全。
关于未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责任问题,据市教育局最新统计:目前我市还有802所中小学幼儿园来批准登记注册。其中:小学1所(龙海),幼儿园801所:分布情况是:芗城区66所,龙文区83所,开发区7所,龙海市130所,漳浦县218所,云霄县13所,东山县27所,平和县24所,南靖县158所,长泰县61所,华安县14所,只有诏安县没有。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明确管理责任是:凡是由乡、镇、街道以出租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的,综治部门要组织属地乡、镇、街道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凡是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综治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依照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加强监管,并加强对此类学校校园周边社会安防力量的组织投入,监督学校、幼儿园主办方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总之,校园及周边安全、老师及学生、儿童安全,应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和谐社会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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