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有明确规定,且对不履行1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01 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02 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不改正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罚款2至5万元,同时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事故等级,按安法第九十二条处罚,罚款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8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三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保证安全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安法第九十条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2至2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不按规定配备,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05 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接受哪些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培训不到位或未持证上岗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06 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设计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别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五条罚款50至1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
07 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按规定设置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20万元。
08 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不按规定使用,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20万元。
09 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七条,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0 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如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如果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1 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未按要求设置,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2 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
13 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如果不如实告知,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4 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整顿。
15 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协调、管理。如果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一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
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将按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到10万元的,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将按安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6 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近年来,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如果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7 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如果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六条给予降级、撤职处分,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对逃匿的拘留15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如果不按时缴纳,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欠缴额度的1至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