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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法定化,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使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本条对此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布局以及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预先安排和总体设计,对于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几乎所有行业、领域,以及政府、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众多社会主体,涉及管理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装备、机构队伍等多种要素,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统筹规划、通盘考虑,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强协同性,顺利有序地推进。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
从实际情况看,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 规划》,这是全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划。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 规划》。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这些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安全生产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切实履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证安全生产规划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适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规划涉及一些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安排,需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相衔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一致,防止出现规划之间打架的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规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的具体职责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安排、部署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本条着重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两方面的职责:
1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法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为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各种障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有效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止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行使。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协调指导。为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规定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由他们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庆在内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这里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因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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