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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报告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检查和报告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虽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重视发挥其作用,也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应付差事,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形同虚设。因此, 本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所谓经常性检查,是指要把检查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不能想起来就检查,想不起来就不检查,或者平时不检查,领导过问了才检查,监管部门要求了才检查。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检查的事项要全面, 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确保没有空白和死角。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处理或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包括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要立即予以处理。“立即处理”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每拖延一分钟,危险就可能成倍增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 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除的,要提出限期解决的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自身权限不够或者有关人员不予配合等原因不能处理的,不得听之任之,而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问题发现的时间、具体情况、危险程度等,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建议。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接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后,或是心存侥幸,或是利益驱动,或是不负责任,对报告的安全问题不重视、不及时处理,为进一步明确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促使其及时处理安全问题而做出的。
3检查及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 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等都应当记录在案,特别是要记录对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立即处理的情况,以及不能处理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情况。考虑到实践中存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文过饰非的情况,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将原来的“记录在案”修改为“如实记录在案”,这对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增强检查和处理的效果,以及发生事故时确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为了加重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促使其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规定有关负责人接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后应当及时处理。同时,考虑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受制于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以及与有关负责人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当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所报告的安全问题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可奈何,难以制约有关负责人的不作为,从而使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针对这种情况,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专门增加一款,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样规定,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对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形成一定监督和制约,也便于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间建立常态性联系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问题,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里的“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比如,矿山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单位的问题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总之,本条规定的宗旨是,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没有得到处理的绝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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