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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范的规定。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1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性质上来看, 这种审查、验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不是为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 按照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不应当收费。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讲,其进行审查、验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资金予以保证,而不应当向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
2有利于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可以从制度上防止少数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把审查、验收当作部门“创收” 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防止“权钱交易”,收了费就不审查,或者把关不严,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种类很多,如果审查、验收都要收取费用,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于生产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的小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意接受、配合审查、验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收费的顾虑和不满。因此,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有利于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对审查、验收积极予以配合。
据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谓的“审查费”或者“验收费”等费用。违反这一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交纳,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当然,如果审查、验收后需要颁发有关证照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但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二)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的产品
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 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自主购买。实践中,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滥用职权,以“有利于加强安全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等为借口,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涉及“权钱交易”,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既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对于要求购买指定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并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当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正常的监督检查与强迫购买指定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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