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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
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所谓“有功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例如,提供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没有掌握的关键信息、线索,从而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使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了查处,就可以认定为“有功人员”。
落实奖励制度,需要有一个具体办法,明确奖励的条件、程序、内容等,本法中难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奖励的具体办法。授权这两个部门联合制定办法,主要有两个考虑: (1)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个方面,需要各级财政安排物质奖励所需资金; (2) 奖励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虑,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则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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