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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吴志云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摘要: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加拿大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建立起内部责任体系,由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与追究上建立起不同于中国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在相应方面的规定与加拿大存在较大差异,反思这些具体差异,借鉴加拿大的具体做法,对我国现行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进行探索性的思考,以期建立起更加合理、有效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关键词: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内部责任体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业化进程飞速发展,随着工业化不断深入,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也变得很严峻。2002年全国的安全事故起数是107万起,2014年全国是29万起,下降率是70%多,其中重特大事故2002年是128起,2014年是42起,下降的幅度也很大。2002年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是14万人,2014年是6.6万人。①可以看出,这些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在不断好转的,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有成效的,中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是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并不断得到改善。但在看到这些成绩时,仍然不可回避的就是现在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总体安全生产事故数量(29万)还是比较大。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是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对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加拿大在工业化国家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解决得很好,目前平均每天因安全事故死亡3人。加拿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是统一的,同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值得研究学习。加拿大在漫长的工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各个省为主体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机制,其核心理念和重点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指导思想与标准保持一致。从加拿大各省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立法与执法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不光反映了其国家政体的现状,还体现了其以人为本、企业为主和强调内部责任的特点。通过对比中加两国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同,可以更清楚的看到我国的问题所在,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一、加拿大背景介绍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省、地区和市三级政府制度。全国共划分为10个省和3个地区。各省和各地区政府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辖权。加拿大三级政府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各有侧重。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劳动保障、工作条件、职业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法规,约占加拿大全部劳动立法的10%;省政府则负责制定最低工资、工伤补偿、休假、加班等劳工标准方面的法规约占全部劳动立法的90%;市政府则侧重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帮助和社会保护援助。可以说,省政府的规定构成了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的主体。
        二、中加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这两部部门法当中,而提到安全生产,在我国一般都涵盖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部分内容。加拿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是规定在一部法律之内的,其法律制度是统一的。目前在国内主张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个领域合并为一部法律管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中加两国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最根本之处在于根本理念不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在责任的具体分配及责任承担方式上的显著差异。
        (一)根本理念不同
        由于加拿大属于联邦制国家,因而其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的细节以及实施法律的方式,在不同管辖区之间有所不同。但是,在加拿大的所有管辖区内,许多基本元素都是相似的,究其根本,在于全加拿大范围内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的根本理念是相同的,即内部责任体系。
        所谓内部责任体系(Inter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简称IRS),是指工作场所的每一个人都对职业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它的出发点在于强调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包括雇员和雇主--都应该为其自身和同事的安全负责。因此,其运行模式为雇主负责决定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所需的具体步骤,雇主们根据他们各自的工作场所的特点“自由”地实施适当的措施和控制程序,以确保全体雇员的健康与安全,而法律和法规并不强制规定具体的实施步骤。通过这样一种内部责任体系,加拿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建立起一种雇员和雇主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工作场所不受安全和疾病影响。内部责任体系的建立,对于明确责任分担,倡导自力更生,寻求实现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最佳方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营造安全文化、促进企业自觉的遵纪守法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立法理念的内部责任体系,在企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在加拿大法律法规中,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文缩写为JHSC)有几个不同的名称,如工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联合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职业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或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等。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是一个将内部责任体系付诸实践的论坛。该委员会由劳工代表和管理层代表组成,法律一般均规定委员会中的管理层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劳工成员,他们定期召开会议,处理健康与安全问题。该委员会由雇主负责建立,它的存在,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良好沟通提供了可能。它能够将雇员对具体任务实际深入的了解和雇主对公司政策和程序的更全面的看法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促进所有职工之间的协作,共同解决健康与安全问题。对于雇员数少于某个规定人数的较小公司,法律一般要求至少设置一名职业健康与安全代表。
        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1)参与编制并执行用于保护雇员安全与健康的计划;(2)处理雇员有关安全与健康的投诉与建议;(3)确保维护和监督对伤害和工作危险源的记录;(4)对危险源报告进行监督和跟踪,并推荐需采取的措施;(5)制定并推进用于改善雇员培训和教育的计划;(6)参与所有有关安全与健康的询问和调查;(7)向职业和技术专家咨询;(8)参与解决拒绝工作及停工等问题;(9)向管理层提供有关事故预防及安全计划活动的建议;(10)监督安全计划和程序的有效性。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1)作为咨询机构;(2)鉴别危险并获取相关信息;(3)提出改正措施;(4)协助解决拒绝工作案例;(5)参与事故调查以及工作场所检查;(6)向管理层提出解决健康与安全方面问题的行动建议。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没有明确指出其立法理念,但是从其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不仅强调内部责任,同时更注重外部责任。不仅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对于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工作场所之外的人--政府监管部门,如果未能积极履行职责,监管不利,因而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职业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在我国目前根据新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的新的安全生产方针上,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其中“综合治理”就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不区分内部、外部,只要与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所有相关方都有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所有相关方都要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立法的根本理念不同,因而在具体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呈现出较大的分歧,由此导致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很大差异。
        (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分配不同
        在内部责任体系这一根本理念的指引下,加拿大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首先清晰划定了政府和雇主之间的责任分担,即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是雇主的责任,一旦发生职业健康与安全事故,完全由雇主承担责任;政府负责监督、指引以及帮助雇主来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若有事故发生,政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明确了生产企业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即雇主和雇员都对职业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具体来说,政府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基本责任包括:(1)实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2)检查工作场所;(3)传播信息;(4)促进培训、教育和研究;(5)解决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争议。一旦发生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对此政府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很少见政府官员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政府不为职业健康与安全负责。
        作为内部责任体系的重要一方--雇员,在加拿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中,权利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雇员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有责任在工作中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令和法规;(2)有责任按雇主要求使用个人防护设备、装备和衣物;(3)有责任报告工作场所的危害物和危险;(4)有责任按照雇主规定的方式进行工作并且使用指定的安全设备。同时,雇员享有三项基本权利:(1)知情权,即对于工作场所的实际和潜在的危险有知情权或被告知权;(2)参与权,即有权利通过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参与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活动,或者当选为健康与安全工人代表;(3)拒绝工作权,即有权利拒绝不安全的工作。
        专门负责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经理或主管人员代表雇主行使职权,他的责任在于确保工人使用规定的防护设备装置;告知工人潜在的和实际的危害;采取在该环境中一切合理的保护工人的预防措施。在加拿大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制度中,雇主承担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他的责任规定内容最多。具体来说,雇主必须建立和维持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或者让工人们选择至少一个职业健康与安全代表;第二,采取一切合理必要预防措施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第三,培训雇员,使其了解潜在的危险,知晓怎样安全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危害物质以及怎样处理紧急情况;第四,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并且确保工人知道怎样安全而恰当地使用防护设备;第五,立即向主管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政府部门报告所有重大伤害情况;第六,任命能胜任的主管人员,设立绩效标准,确保始终保持安全工作条件。
        我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对于责任的分担主要体现在其规定的具体法律制度上,以《安全生产法》为例,共有六项法律制度详细规定了从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具体来说包括:(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表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6)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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