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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涛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摘要: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其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实践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提出相应建议,从而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实践;完善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反复变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生产监管初步建立和发展,历经“文革”时期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遭到破坏和重建,到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安监机构与生产行业机构分立,理念逐步清晰,职能逐步强化,法治功能日益彰显,保障能力逐步强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凸显。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其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机构重叠、职能冲突、机制僵硬、专业水平不高、监管力度不到位等,这些都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求进一步得到调整和完善。
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实践现状
安全生产现状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质量的外在表现。因此,在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时,有必要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的现状作出客观的评价。
当前,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不断深入实践,我国安全生产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和进步,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日趋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得到充实,监管的执法措施及手段也更加的多样化。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波动起伏态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职业病、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监管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科技水平、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因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仍旧面临繁重任务。随着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劳动”的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同时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相当严重,非法违法、违纪违章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人们的生命安全依旧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
二、我国安全监管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主要在基层地方实践中进一步显现出来。综合相关情况分析,我国安全监管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法律制度欠缺体系性
首先,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化,相关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稳定性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部分内容重复交叉,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系统性。比如针对个别事项的指导性意见出台过多,不具有普遍性,少数规定之间还相互矛盾,缺乏全局性和战略性。其次,执行的权威性不够。在部分法规立法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够,征求意见点少面窄,社会透明度低,公众参与少,导致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基层安全监管部门难于执行。最后,某些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够清楚,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在《职业病防治法》当中对于职业病的范畴没有明确划分。总的来说,造成这样的局面,是由于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理论研究不够。
(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存在冲突
目前部分地区存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煤矿安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政出多门、力量分散的现状;尤其在煤矿安全的监管格局中,“国家监管”与“地方监管”体制不顺,执法主体混乱,一个单位对应的上层管理机构过多,执法重复。因此, “综合监管”(安监)与“专项”(煤监)体制并存引发较大冲突:两个系统职能相近,但职能界限不明确、工作冲突且相互扯皮,存在“有利抢着管,无利相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安监效能;而企业则是消耗过多精力,疲于应付两大部门的同质检查,无暇真正顾及安全工作,显然不利于安全生产。
(三)监管的职能定位及权责划分不清
由于综合的安全监管范围过宽,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职能交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监管的职能定位及权责划分不清楚。比如,目前各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形式有几种:一是部分省份单独设置了专门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安全监管部门下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如河南省安监局下设省煤炭管理局;三是个别产煤省份如安徽省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归属经委等其他相关部门。因此,难以将行政相对人的职责和权限划清界限,从而产生安全监管无力、失职等现象。另外,由于监管的职能定位及权责划分不清,也使得安全监管人员责、权、利不统一,造成问责追究制度不规范,从而导致当前安监队伍的不稳定。
(四)宣教培训及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够
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效果不够理想,很多流于形式。绝大多数相关工作人员认为,目前当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培训制度,但有时走形式;或者只有培训班,而无完整的安全培训制度。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相应的安全培训和制度。另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欠缺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及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中介机构建设显得日益紧迫,但相关调查反映,我国目前国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在收费、技术服务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有待规范。某些地方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漫天要价,很多企业承担不起高额的相关费用。
三、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实践现状进行调研,并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从而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无论美国、日本还是德国,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使安全生产监管得以法定化,既便于监管并严格规范和高效执法,也避免了反复变化带来的监管职责空白和交叉等不利影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充分地保护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相应冲突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更迭变化,已经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规,但现有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交叉与冲突,系统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要积极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
首先,适时将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合并。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凡工业先进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一个体系架构中,如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健康法》(或称 《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健康法》(或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因此建议我国适时考虑将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此法为统领,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应的政府组织也要随该法进行调整。在修正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理论的研究,并使该法具有全局性及前瞻性,从而为构建系统而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明确立法目的。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共性难题,保障相应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是立法的根本目的。在具体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实践调研及群众参与,及时总结监管经验,进一步明确相关的监管制度及监管程序,解决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实务中的制度性问题,并且通过确立法律制度理顺现行监管体制,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执法机制。作为重要支撑,安全生产立法需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共同适用。最后,完善配套法规的建设。针对我国现有规定当中操作性不强的部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相关解释。并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更新机制。此外,不断提高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环境标准。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及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与技术标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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