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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 文 号:办农水〔2024〕211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2024-07-05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要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管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三、狠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施工业务。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要根据工程特点,强化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加强农村供水产品采购、进场检验、存放、调试等环节质量管理,强化取水构筑物、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输配水管道敷设等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灌区工程要强化渠首、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泵站等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管理。特别关注渡槽、隧洞、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管槽开挖、覆土深度、管道接头、镇支墩、金属结构防腐等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质量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农村供水工程通水前,要按标准组织分段水压实验和通水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通水运行。灌区工程中的灌排泵站工程,要按标准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机组启动验收。要强化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六项机制”,做好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等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防范,加强施工人员规范化管理,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守工程施工安全底线。


  四、强化工程质量监理


  要压实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监理单位责任,规范监理行为,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或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需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资格、专业、数量配置要求的监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审查。要强化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履职、工程关键环节检查。重点做好现场施工质量监控,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管槽开挖、隐蔽工程回填、混凝土浇筑等)、设备材料进场、工程各阶段验收安置等重要施工节点,加强质量监督。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使用或者安装及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均需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对发现的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严肃处理。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要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五、开展建设质量管理问题排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地方以县域为单元,以在建或已建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为对象,全面开展建设质量管理问题排查,重点排查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组织施工,是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或转包、分包所承揽的业务;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理。要建立问题排查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及整改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问题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含问题台账)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并抄送我部农水水电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抽查,排查整改情况和抽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考核范畴。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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