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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发 文 号:安监总海油〔2009〕213号
发布单位: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四)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组长通报验收情况,宣布验收意见,并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根据验收组验收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现场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二)现场验收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作业者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完成后向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复核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三)存在重大问题、不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应督促作业者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履行安全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生产设施通过安全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发证检验证书;
(二)发证检验机构提出的遗留问题已经整改;
(三)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已落实安全措施;
(四)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六)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现场检查和试验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和试验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救逃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圈等;
(二)火气探测系统:可燃气体探头、火焰探头、烟雾探头、热探头、硫化氢探头、氢气探头和易熔塞系统等;
(三)消防系统:消防泵、水喷淋系统、泡沫系统、移动式灭火设备、封闭空间的固定式消防系统、火炬/冷放空位置的灭火系统和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备等;
(四)应急设备:应急发电机、应急通讯、应急照明等;
(五)主要设备、流程上的安全装置:压力释放安全阀、紧急关断阀、井口/井下安全阀、吊车及吊索具等;
(六)安全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符标识;
(七)证书、记录和资料:相关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主要设备的检验证书、操作规程、设备检查保养记录和事故报告等;
(八)其他资料:包括应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图等。
第十五条 发证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概述。包括发证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作业者概况,建设项目概况和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二)发证检验情况。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阶段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整改要求和实际整改情况进行描述;
(三)检验结论。发证检验的结论性意见,遗留问题和整改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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