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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石油工业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若干规定

发 文 号:〔87〕油劳第337号
发布单位:〔87〕油劳第337号

石油工业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若干规定
(1987年5月15日 〔87〕油劳字第337号文颁发)
为贯彻《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的定期体检。
不属于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但受相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影响,其作业人员体检,根据影响程度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的体检,由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和负责组织,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凡有禁忌症者,应另安排合适的工种。
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时间间隔,原则上按有铅、苯、汞和放射线危害的工种1年一次,铭、锰、尘等危害的工种1~3年一次,噪声危害的工种3~5年一次,其他工种根据受危害程度由企业自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内容,除一般体检的项目外,必须详细记录职业史。症状询问(包括症状出现时间)和体格检查要根据不同工种有所侧重,化验和特殊检查要有针对性,统计工龄与一般工龄要分清。
五、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国家和所在省、市已有规定的,仍可沿用。无统一要求的,企业自行制定,但必须满足职业性体检的特殊要求。
六、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体检医生必须签名。
七、体检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小结,整理归档,建卡入册,实行科学管理。凡体检异常者,必须复查。职业病的诊断,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适用于石油企事业单位。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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