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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发 文 号:〔88〕海油安字第4号文
发布单位:〔88〕海油安字第4号文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1988年1月23日 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88〕海油安字第4号文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铺管船作业认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铺管船在开始铺设海底石油、天然气管线作业(下称铺管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承包者应不迟于开始铺管作业前的15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1格式的申报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输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 承包者在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时,应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1.有关船舶证书及其他证书登记表(见附件2);
2.主要设备和装置的合格证件。主要设备和装置包括: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船舶移位锚机,工业锅炉;
3.铺管作业经理、自航铺管船船长、铺管作业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
4.安全手册;
5.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的有关铺管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二、应备查的证件:
1.船员有铺管作业人员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2.焊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线电报务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 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登船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后,向承包者颁发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
第五条 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的铺管作业未完成而需延期时,承包者应在不迟于有效期满前10天,按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向安全办公室申报铺管船延期作业认可。
铺管船延期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铺管船延期作业认可通知期满后仍需继续作业时,承包者应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报铺管船作业认可。
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 在铺管船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承包者应保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验和备查的证书、文件的有效性。
当铺管船及物探作业发生变更时,承包者应于再次铺管作业前10天,向安全办公室报告相应发生的事项和报送相应变更的证书、文件和资料,这些变更包括:
1.张紧器及其控制系统和起重设备,安全监测、报警系统,消防、救生设备及通讯设备的变更;
2.铺管作业合同、作业者、作业海区,铺管合同规定的铺管作业的起止时间、管线起止点位置的变更;
3.铺管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的变更;
4.铺管作业经理、自航铺管船船长、铺管作业工程师的变更;
5.其他对铺管船及铺管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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