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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大集体单位和民工、临时工及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 文 号:中石化〔1988〕安字4号
发布单位:中石化〔1988〕安字4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大集体单位和民工、临时工及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1988年10月25日 中石化〔1988〕安字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集体企业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维修等工程项目委托内外企业施工,以及所属集体企业(公司)进行生产建设和经营服务工作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安排工程项目单位(简称甲方)和施工单位(简称乙方)双方签定的合同书,除双方权利、义务等常规款外,必须本着“安全第一,事故为零”的要求,签定施工安全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外委工程合同书,必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正式签订。双方的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负责人。无论外委工程大小、急缓都必须由法人代表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过公证后方可生效。
四、各企、事业单位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必须确认后才可进行委托。即,要验证乙方所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符合需要;要考察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安全作业条件;要了解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素质,能满足工程需要具备工种配套的施工队伍;要落实乙方在开工前的“五定”工作(即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施工或检修质量;定工程检查制度等)并予以审批,否则不能委托承包。
五、甲方对乙方从未承担过的或技术难度较高的工作,必须经甲方机动、安技部门严格审查确认,才能委托;凡乙方不能胜任的工作,甲方则不应予以委托。
六、合同中必须明确指定甲方施工(检修)安全负责人。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详尽介绍石化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厂规厂法以及各项安全制度等。在开工前,甲方要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并陪同乙方安全负责人预先进入施工(检修)现场,熟悉作业环境,并按照“五定”工作进行检查。
七、合同中也要明确乙方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安全负责人。施工人员由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乙方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香烟等携带入厂区;在施工作业区需按劳动部规定防护用品着装,施工机具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同时,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需到甲方机动或安技部门备案。
八、甲乙双方在作业中均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安全用火、动土管理制度,乙方施工作业前,应认真履行甲方安全用火、动土的的审批制度,取得安全用火或动土证明;对不具备安全作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否则可以停止施工作业。
九、施工、检修作业中,甲方必须及时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工作,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以利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违章作业人员,甲方必须及时予以停止作业,并令其纠正;不按安全规定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十、对外委工程中发生乙方的人身伤亡及其他事故,应由乙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对事故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具体责任按签定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处理。但甲方仍应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报告。
十一、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公司)要和全民企业一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总公司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
十二、大集体、民工、临时工在厂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服务工作时,都要严格执行上述外委工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
十三、其他未列入规定的事项,应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四、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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