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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发 文 号:〔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
发布单位:〔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1988年6月15日 石油工业部〔88〕能源海油字第1号文颁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下称钻井船)申请作业许可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钻井船开始石油钻井作业(下称钻井作业)前,作业者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通知承包者向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设安全办公室)申请钻井船作业许可。承包者应不迟于开始钻井作业前的20天,向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提交按本办法附件1格式的申请书和第三条规定的证书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条 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时,应同时交验和备查由石油工业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认可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有关文件、资料。
一、应交验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1.钻井船有关证书登记表(见附件2);
2.钻井船技术规格说明书和总布置图;
3.钻井船稳性计算书;
4.钻井主要专用设备和装置的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包括:钻井绞车、泥浆泵、转盘、井架、天车、游动滑车、大钩、水龙头;
5.防喷器组的合格证件和试压报告;
6.防喷器控制系统出厂合格证书和修理后的检验合格证件;
7.测试管汇及其控制盘出厂合格证书和试压报告;
8.压井管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压报告;
9.试油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
10.固井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或)修理后的检验、试验合格证件;
11.锚、锚缆、锚链和锚机的检验合格证件;
12.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消防、救生岗位部署表;
13.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的试验报告;
14.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的试验报告和防护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件;
15.安全手册;
16.自升式钻井船需加验升降系统的检验合格证件;
17.作业者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有关要求编制的钻井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
18.钻井船经理、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师、钻井领班(队长)和司钻的职务证书和井控证书;
19.自航钻井船船长职务证书。
二、应备查的证件:
1.钻井船上的作业人员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
2.钻井船稳性和压载工程师培训证书;
3.副司钻和井架工井控证书;
4.自航钻井船轮机长职务证书;
5.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作业人员、无线电报务员及自航钻井船轮机操作人员的合格操作证件。
第四条 在承包者提交的钻井船作业许可申请书被接受后的10天内,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将与承包者商定实施检查的具体事宜。
需要在钻井船现场进行试验的项目和要求,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将在检查前通知承包者,承包者应按要求作好受检准备。
经验证和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后,安全办公室将向承包者颁发“钻井船作业许可证”。经验证和现场检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时,安全办公室将在24小时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承包者。
第五条 “钻井船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正在进行的钻井作业未完成而需要延期时,承包者应在不迟于有效期满前20天,按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向安全办公室申请钻井船延期钻井作业许可。
钻井船延期钻井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期满后仍需继续作业时,承包者应向安全办公室重新申请钻井船作业许可。
“钻井船作业许可证”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执行。
第六条 在“钻井船作业许可”有效期内,承包者应保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验、备查的证书、文件的有效性。
当钻井船或钻井作业发生下列变更时,承包者应及时向安全办公室报告的提交相应变更的证书、文件和资料。
1.井口装置、防喷器组、检测和报警系统、主要消防和救生设备的变更;
2.钻井作业合同、作业者、作业海区及安全应急计划的变更;
3.钻井船作业经理、船长、钻井监督及稳性和压载工程师的变更;
4.其他对钻井船、钻井作业及人员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安全办公室的有权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6月15日起施行。1985年4月1日施行的《对进入中国海域作业的外国钻井船进行检验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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