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发 文 号:(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
发布单位:(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
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厂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8.12 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挂渣、锅炉无法排渣、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超温、气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
8.13 发电厂必须根据设备结构、制造厂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参照有关专业规程的要求,编制现场锅炉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检修技术记录,确保锅炉的检修质量。
8.14 发电厂必须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锅炉大、小修计划,确定重点检修项目,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15 锅炉受压部件、元件的重大改造应有设计图纸计算资料的施工技术方案。
涉及锅炉结构的重大改变或锅炉参数变化的检修、改造方案,应报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
有关锅炉改造的资料、图纸应在改造完毕后立即整理、归档。
8.16 发电厂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簿。登录受压元件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
九   检   验
9.1 运行锅炉应定期进行检验。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检验间隔规定如下:
9.1.1 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9.1.2 内部检验:结合大修进行,每二年至三年一次,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9.1.3 超压试验:一般每六年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间隔时间,超压试验应结合大修进行,可列为该次大修的特殊项目。
9.2.锅炉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
9.2.1 新装和迁移的锅炉投运时;
9.2.2 停用一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9.2.3 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或排管)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9.2.4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3 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包括:
9.3.1 锅炉房安全设施,承重件及悬吊装置;
9.3.2 设备铭牌、管道阀门;
9.3.3 炉墙、保温;
9.3.4 主要仪表、保护装置及联锁;
9.3.5 锅炉膨胀状况:
9.3.6 安全阀,防爆门;
9.3.7 运行人员素质;
9.3.8 其他。
9.4 锅炉内部检验内容包括:
9.4.1 汽包、下锅筒及其连接管;
9.4.2 水冷壁、锅炉管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受热面及其联箱;
9.4.3 减温器;
9.4.4 锅炉范围内管道及附件;
9.4.5 锅水循环泵;
9.4.6 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
9.4.7 炉墙、防爆门;
9.4.8 承重部件;
9.4.9 大修后检验及调整工作;
9.4.10 其他。
9.5 运行锅炉超压试验一般大锅炉大修最后阶段进行。超压试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9.5.1 具备锅炉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条件;
9.5.2 需要重点检查的薄弱部位,保温已拆除;
9.5.3 解列不参加超压试验的部件,并采取了避免安全阀开启的措施。
9.6 锅炉超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表14规定执行。表14(略)
超压试验时,受压元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9.7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无漏水或异常现象后,再升到超压试验压力,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五分钟,降到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不低于5℃。环境温度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水温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控制,一般以30-70℃为宜。
9.8 超压试验的合格标准:
9.8.1 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的漏泄痕迹。
9.8.2 胀口处在水压降到工作压力时,不漏水(胀接处出现少量水珠的渗水现象是允许的)。
9.8.3 超压试验后,经宏观检查,受压元件没有明显的残余变形。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